中国科学技术部:不得向境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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ДНК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1920, 23.0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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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科技部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落实,进一步提高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效能,科技部研究起草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实施细则》拟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
根据《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利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产生的人类基因、基因组数据等信息资料。
《实施细则》第八条“伦理审查要求”拟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经过伦理审查,具体要求参照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等有关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事先取得知情同意,确保提供者健康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外,《实施细则》拟明确,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科研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在中国境内采集、保藏和对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必须由中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企业(以下称“中方单位”)开展。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以下称“外方单位”)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保藏中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中国人类遗传资源。
《实施细则》拟规定,外方单位是指境外组织及境外组织、个人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上述所称实际控制包括下列情形: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境外组织、个人持有或者间接持有机构的股份、股权、表决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虽然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但其所享有的决策机构表决权或其他权益足以对该机构的决议或对该机构的决策、内部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境外组织、个人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足以对机构的决策、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施加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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