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在中国的首次胜利:历时两年的诉讼判决性骚扰受害者获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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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MeToo运动在中国发起以来,关于性骚扰案件的诉讼首次以受害方的胜利告终,诉讼持续了两年。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必须道歉。受害人是否满意这一判决?是否会引发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无证人犯罪”受害人开始争取自己的权利?更多详细信息请阅读俄罗斯卫星通讯社的材料。
  • 历经两年的抗争

社会工作者刘丽(化名)于2018年起诉自己的领导刘猛实施性骚扰,这时已经距离事件发生过去了3年。一次她与同事交谈时,她们承认自己也是刘猛性骚扰的受害者,这唤醒了刘丽做出起诉决定。

2019年6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刘猛有罪,但刘丽不满足于他受到的惩罚:前领导的简单道歉对她来说还不够。被告也不认同法院的判决,他希望自己被判无罪。双方都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了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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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作为专家证人的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在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

“仅是赔礼道歉对于受害人来说肯定是不够的,当然赔礼道歉能够得到支持也很不容易,我们一度担心二审可能会连赔礼道歉都修改。不过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支持,我认为这还是不大妥当”。
  • 获得胜利 阴霾仍存

二审宣判后,刘丽在接受《南华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感到十分疲惫。但她承认,在她和她的律师经过所有的尝试后,惩罚对她来说完全是不够的。

刘明辉解释说,法院没有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没有向法院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造成了精神损害。在这方面也没有足够明确的法律。

她表示:“四川省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规定,雇主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立法层面却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二审法官可能认为性骚扰还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没有关系。二审法官认定性骚扰行为必须要有过度的标准,只有认定过度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是人为、非法定的一个标准。有很多人受到伤害后会在心理上留下终生的阴影,不一定是能够表现出来,那么如何把握‘过度’的概念,这非常难划分,属于认知误区。因此我想应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并且高额赔偿不仅能够威慑性骚扰实施者和潜在人群,同时也能抚慰受害人受伤的心灵。比如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惩罚性的赔偿,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提供完整的性骚扰或家庭暴力证据是非常困难的。这类事件经常是关起门来发生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也很羞愧于承认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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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的律师李莹认为,这是中国未来制定更多有助于有效收集证据的规则的第一步。

但是,刘明辉对此却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责任不仅应该落在司法系统的肩膀上,还应该落在发生这类违法行为的公司身上。

她表示:“实际上这就是第一案而已,我们可以看到在第一案中仍然存在很多遗憾,比如二审判决中要求判定性骚扰行为是否过度,我认为这是一个误导。当然,当事人非常勇敢,上诉的过程也非常不容易,确实值得祝贺。但是这一案件遗憾的地方太多,其中最大的遗憾就是没有支持雇主责任,因为单位没有建立任何制度来防止性骚扰,待事情发生后又处理得非常不妥当。同时骚扰的实施者又是负责人,所以没让雇主承担责任,还是挺遗憾的。”
  • 接下来怎么办?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其中首次界定了性骚扰的概念,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丛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虽然漫长的诉讼过程并不令各方满意,但抹灭法院对此案的关注是不公平的。 受害者受到的舆论关注也给予她希望和支持。此案中应当注意的是被告的身份,刘猛各方面给人的印象是积极正面的,连刘丽本人也承认曾经非常信任刘猛。刘猛任职于四川省妇女发展基金会和成都民政局,还在多所高校担任导师。他曾在成都地震后参与震后工作,甚至还获过一些奖。他所在组织因对社会的贡献获过奖,包括中国最大的慈善机构之一——银杏基金会也曾对其进行表彰。事发后,银杏基金会收回了刘猛的“银杏伙伴”称号,并向刘丽表示敬意,称赞了她的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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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案是首起在法庭上获得支持并广为人知的案件。但遗憾的是,这远不是唯一一起案件。虽然性骚扰相关法律在逐步完善,但对于大部分受害者来说,还将面临一段时间的诉讼艰难期。 

刘明辉解释说:“首先我们不应该归咎于受害人,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尚且不够健全,比如在举证责任时有些苛求受害人,而且单位的预防机制普遍也建立不起来,有些是设有制度但都是摆设,有些则连制度都没有。包括此案也是受害人投诉后,不仅没人当回事,而且老板还出庭为性骚扰实施者准备材料、出庭,以证明其无罪。还有更严重的是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不够友好,传统文化中都说‘无风不起浪’、‘女人是祸水’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受害人胜诉,也将承受巨大的压力,甚至还会影响她们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中国的司法系统处理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的机制还有待完善。应当指出的是,一些相关法律尚未开始生效。比如,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性骚扰列入人格权编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章。该法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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