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拟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公告对支付业务基础设施做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公告还对信息保护及其它方面的监管要求做了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