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门诊报销封顶线2万元,住院报销封顶线50万元。参保职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2019年起付标准为39525元。
举个例子,参保职工老王患有大病,在2019年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并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20万元。
根据城镇职工大病保障规定,39525元以上的160475元由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进行“二次报销”。其中,5万元以内部分,二次报销60%,即基金支付3万元;5万元以上的部分110475元,二次报销70%,即基金支付77332.5元;经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二次报销”,共计可减轻该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1073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