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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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1920, 06.1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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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54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中国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正丙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6年11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继续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0年11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47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征收反补贴税,税率为34.2%—37.7%,实施期限为5年。2025年11月17日,应中国正丙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5号公告,决定自2025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征收反补贴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20年第47号公告的规定一致。对美国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税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37.7%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OQ化学公司 34.2%
(OQ Chemicals Corporation)
3.其他美国公司 37.7%
中国商务部称,自2026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正丙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补贴税。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补贴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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