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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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部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1920, 27.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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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中国商务部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1920, 27.0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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