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件,《规定》适用于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文件对各类与人脸识别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权,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处理未成年人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等。
此外,《规定》明确了五类可使用人脸识别的情况: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