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34号和2019年第2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被调查产品名称是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又名P92无缝钢管、10Cr9MoW2VNbBN无缝钢管、X10CrWMoVNb9-2无缝钢管等。英文名称是Certain Alloy-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for High Temperatureand Pressure Service。
主要用途为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具有较强的高温强度和抗蠕变性能,主要用于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和电站汽水管道上。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5110、73045190、73045910和73045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9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为: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 101.0%,其他美国公司 147.8%;瓦卢瑞克德国公司 57.9%,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 57.9%,意大利IBF公司 60.8 %,其他欧盟公司 60.8 %。
公告称,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是自2020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