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覃鹏安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凭祥镇南山村农民,因生活不如意和相邻琐事产生报复杀害幼儿园幼童之念。2017年1月4日15时许,覃鹏安携带菜刀来到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持刀先后砍击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伤,八人轻伤。在场教师阻拦并呼救,覃鹏安翻墙逃走,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7年8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覃鹏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覃鹏安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覃鹏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覃鹏安出于报复动机而有预谋地选择在幼儿园持菜刀砍伤无辜幼童,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覃鹏安虽属杀人未遂,且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