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国实行监察体制改革旨在建立权威高效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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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新闻北京12月26日电 中国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范磊在接受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中国实行监察体制改革和设立监察委员会,旨在建立全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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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媒报道,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并指出,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范磊认为,中国通过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而在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公报中明确提及监察机关,并将监察委员会与同样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接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放在了同等位置。这些举动旨在建立全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专家指出,《规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事实监察。主要遵循完成本职工作、依照法治原则和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评估监察委员会的履职情况。一方面就是根据其权力清单进行考察评估,以确保其监督、调查和处置等职权的履行效果;另一方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履职;最重要的是,人民是否满意是衡量监察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根本标准。

谈到如何防止“灯下黑”的情况,范磊表示,监督面前没有特殊群体,监督机构更要严格将自身置于被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监督,强化来自内部的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同时,作为一种半垂直的体制,监察委员会不仅对本级人大负责,也要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同时接受监督。如果将来在全国推广了,地方各级乃至国家一级的监察委员会都要面临这样的监督体制。

关于监察委员会在全国推广的时间表问题,专家认为,在以往通过试点逐步推广到全国的改革方案中,一般需要一到两年的时间来适应和总结试点经验,如果试点的工作成果较为突出,还可能会扩大试点范围,当时机成熟,便会通过修改现有法律或者立法的形式将其确立下来,使其上升为法律制度。

范磊进一步表示,根据选择的这三省市的基本特点以及监察工作的任务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与迫切性来看,试点工作的周期应该不会太长。但由于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所以中央对于在全国推行这件大事肯定会比较谨慎。

据悉,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为履行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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