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制权力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具有宪制性的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是第五次对香港基本法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具有宪制性的地位,香港的司法机关必须依从。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基本法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要一体执行的。相信香港的政权机构能够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来执行。
李飞强调,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李飞强调,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加以明确,目的同样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当香港社会各方面对基本法的规定发生争议影响到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贯彻落实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责任及时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为香港的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法律依据,为市民提供法律指引。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