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曾试图禁止新通天地使用“IPHONE”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新通天地生产的配件商品有权使用IPHONE品牌。
苹果公司于2002年申请注册IPHONE商标,用于技术和软件类商品,五年后新通天地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2012年苹果公司首次提出异议,然而中国商标局裁定,iPhone手机在2007年前知名度不高,因此其他公司使用这一商标未侵犯苹果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指出iPhone手机自2009年起才开始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
苹果公司代表尚未就此事发表评论。新通天地表示,这一判决力证了消费市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