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青岛、安阳、武汉、南宁、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等16个市(州)试点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自学直考。
公安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从自学用车、指导人员、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公告要求,4月1日起施行:1、随车指导人员驾龄需超5年,2、自学驾驶需先领学习证明,3、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1名自学人员、1名随车指导人员、1辆自学用车,4试点将在天津、武汉、包头、长春、南京等16城市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