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家:“16+1”合作将全面开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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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新闻北京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所朱晓中研究员在接受“卫星”新闻通讯社采访时表示,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将全面开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新篇章。

第四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将于24至25日于苏州举行,这是自2012年"16+1"合作机制建立以来,中国首次作为该峰会的东道主举办会议。

朱晓中认为:"本次‘16+1'合作可能产生最重要的结果就是通过‘16+1'中期合作纲要,全面开启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的新篇章。同时,总结4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亮点,找出存在的问题,在中期纲要的指导下进入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新阶段。"

"16+1"合作是中欧合作的重要补充

朱晓中说,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在社会主义时期建立起友好合作关系,中东欧国家政局剧变之后,中国表示尊重中东欧国家人民的选择,愿在新的基础上重建或继续以往的友好关系。中国领导人先后在布达佩斯(1995年)、布加勒斯特(2004年)发表加强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关系的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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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继续道,2012年,随着中东欧地区国家整体趋稳,中国提出与中东欧国家进行全面友好合作。这既有历史的延续性,也有在新的形势下建立新型关系的创新之举。它反映出中国领导人对世界,特别是对欧洲形势的全新看法,中国需要一个平衡的外交和国家间关系。

朱晓中指出,此前,中国已经同西欧国家建立了良好的经贸关系和正常的国家间关系,因此,适时提出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是中欧合作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中欧合作的重要补充,如果没有"16+1"的合作框架,中欧合作就是不完整的,不利于中国与整个欧洲的全覆盖和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他称,中国目前至少有三个渠道同中东欧国家保持沟通。第一,中国宣布同中东欧国家进行全面合作的华沙倡议之后不久,在中国外交部便成立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这是一个常设官方机构,中东欧16国可以委派1名官员参与工作,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事务性工作由该机构处理;

第二,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商定,每年举行"16+1"首脑会晤,总结工作,商讨新的合作规划并发表以召开首脑会议所在地命名的合作纲要;第三,"16+1"合作已经建立起若干专业合作委员会,分设在波兰、捷克、匈牙利、保加利亚和塞尔维亚。这些合作委员会就专业合作问题召集相关国家进行商讨。

此外,他还表示,同时,"16+1"合作框架内还有地方领导人会议(每2年)、青年交流论坛(每2年)等许多专业论坛,这些都是多边沟通的平台。

欧盟无需担忧"16+1"的合作框架

朱晓中表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与中国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合作并无二致,因此,欧盟无需担忧中国的动机"。

他说,自2012年4月中国在波兰提出与中东欧国家进行全面合作的12项举措之后,欧盟一直对中国的这个合作倡议心存疑虑,多次询问波兰方面,也在北京向有关机构和学者进行征询。正如中国领导人一直表态声称的,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强大、稳定、繁荣的欧盟,中国和欧盟是国际政治中的重要力量,中国愿与欧盟展开全方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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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中称,从经贸关系的现状看,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和中东欧转型国家都向西看,希望获得西方的技术和资金,因此,无论是中国还是中东欧国家,都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密切的经贸关系,而相互之间的经贸往来水平不高。

他进一步指出,现在,随着世界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中国和部分中东欧国家都产生了向"东"看(中东欧国家向东看中国,中国是在向西欧看同时也向东欧看)的需求,作为各自"向西看"的补充。

朱晓中认为,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国家的资本吃紧,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减少,而经受住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国拥有大量资本,投资中东欧国家便顺理成章。根据这一逻辑,欧盟无需对"16+1"的合作框架产生政治担忧。

"16+1"合作与中欧合作并行不悖

朱晓中说,2012年中国提出"16+1"合作框架,2013年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很显然,"16+1"是一带一路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自2012年以来,"16+1"合作框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若干经验,这些对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同时,随着"一带一路"的启动和建立亚投行,"16+1"的一些融资难题也有望获得解决。

他称,李克强总理在访问欧盟时强调,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合作与中欧合作并行不悖,而是相向而行。由于中东欧16国中已有11个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也就是与欧盟的合作(多边),不能将中国与中东欧16国的合作与中欧合作截然分开,这是认识上的误区。

朱晓中认为,中国的很多技术和产品在中东欧国家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同这些国家展开经贸合作应该是双赢的结果。同样,如果中国与之合作的国家是欧盟成员国,那么,这种合作本身也就是与欧盟的合作。

他强调,中国在中东欧的合作,特别是与已经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都是在欧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与欧盟的中东欧成员国合作倒是中国走出去企业学习和熟悉欧盟相关法规,合法进行商贸活动的学习基地。

中东欧国家存在的风险属于可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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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中认为,经过近26年的转型,绝大多数中东欧国家已经建立起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社会稳定,人们安居乐业。作为一个"新常态"国家,这些国家自然会在某些时刻经历政治波动和经济起伏。但处理出现的政治和经济问题都是在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因此,虽然有波动,但是风险不大。

他指出,在西巴尔干地区,由于历史和战争的影响,以及国际社会的规范或姗姗来迟或力度不够而导致这些国家的转型进展缓慢,法律规范尚需完善,还不时表现出一些非宪政行为,甚至会出现未决的国家建立和民族矛盾所导致的政治动荡。从一定意义上说,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一定政治和经济风险,但这种风险绝非动乱地区那种意义上的风险。西巴尔干国家存在的风险应该属于可控风险。

朱晓中表示,客观的说,"16+1"是一个合作框架,中国可以选择一些合作的支点国家,即政治和经济形势相对较稳定的国家,先行开展合作,积累经验,同时有选择地在某个有投资风险的国家尝试进行合作,如中国在波黑的合作。

他强调,这些存在投资风险的国家政府和国民对中国普遍持友好态度,欢迎中国资本。中国同这些存在某些政治风险和经济困难国家的合作也会为中国在"一带一路"其他沿线国家的合作提供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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