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取消伊朗制裁日期的临近,媒体上有关可能会有大批武器供给伊朗的报道数量大增。更为糟糕的是,一些记者不加思索地以讹传讹,致使这种莫名的谣言无限发酵。
在联合国安理会针对伊朗通过的一系列武器制裁决定中,2010年通过的1929号决议内容最为严重且全面。该决议直接禁止向伊朗出口战斗机、坦克、装甲战斗车辆、大口径火炮、攻击型直升机、战车,以及导弹和导弹系统。
此外,使用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中通过的武器系统分类。使用该登记册是审查同伊朗进行武器交易时应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里涉及到的武器首先是导弹。
根据登记册的分类,属于“导弹和导弹系统”类别的是指射程超出25公里的武器。而且该范畴中不包括防空导弹系统,甚至是如俄罗斯的S-300或中国的HQ-9型号最强大的防空导弹系统也被排除之外。不过,这里也有一个特殊之处:和“大型”防空导弹系统不同的是,便携式防空导弹系统包含在“导弹和导弹系统”这一类别中。
因此,有关向伊朗提供中国歼-10或者俄罗斯米格-29的任何臆造在最近几年就只会依然是臆造。不存在任何法律通道能使这些计划得以实施。与此同时,该决议为同伊朗进行军事技术合作留有相当广阔的空间。几乎所有类型的防空系统(便携式防空导弹系统除外),雷达设备,侦察、通信、管理和电子战手段都不在限制范围之内。可以向伊朗提供战术短程导弹,如各类反坦克制导导弹。
可以向伊朗提供口径不超过75毫米的自动火炮,排水量不超过500吨的军舰,前提是其导弹和鱼雷射击距离低于25公里。没有禁止销售运输机和教练机、所有类型武器工程部队军车、后勤和医疗服务设备。消除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将有助于这一领域的交易。但是,不应高估伊朗人立即签订采购俄罗斯或中国武器重大交易的意愿。伊朗人被称为是极其艰难而又顽强的谈判对手,他们准备通过多年谈判争取折扣进行武器交易。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台立场无关)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3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