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延缓死刑判决执行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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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俄罗斯《关于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联邦法生效十周年。1997年5月16日,该法律正式生效

俄新网莫斯科5月16日电 记者黄轶男报道:今天是俄罗斯《关于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联邦法生效十周年。

关于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基础来源于联合国和欧盟委员会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决议。1966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中申明将成立人权委员会,并建议还没有撤销死刑判决的国家限制或保证死刑判决的延缓执行。1971年联大决议,建议世界各国撤销关于死刑的判决,至少要减少导致死刑判决的刑法条款。1977年联大决议再次重申了上述观点。1984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通过《关于保护死刑犯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的决议。决议内容中包括了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条款,包括限制对未成年人做出死刑判决,保障任何一个被判决死刑的人均有权向更高一级的司法机构做出申诉的权利。按照国际大赦组织要求,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修正案,规定所有签约国不执行死刑判决并撤销死刑判决的法律条文。欧洲国家和美国也相应地出台了相关法律。

俄罗斯在1996年成为欧盟委员会成员国,此前加入了《欧洲人权公约》及其第6号备忘录。欧盟委员会提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中,包括俄罗斯应在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第6号备忘录起一年内签署,三年内通过关于在和平时期撤销死刑判决,并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件。

俄罗斯在1996年修改刑法时大幅度减少了可导致死刑判决的刑法条款,仅保留了5项可以判处死刑的刑事犯罪罪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1996年做出决定,在所有联邦主体(包括州,边区,自治区和共和国)境内法律诉讼不设陪审团的情况下,死刑判决暂不执行。1996年5月16日俄罗斯总统鲍里斯·叶利钦签署了《关于俄罗斯加入欧盟委员会后分阶段减少死刑》的总统令,并责成联邦政府在一个月内起草相关联邦法律,并提交国家杜马审议。但该法律草案仅在国家杜马进行了一次审议,并没有通过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相关法律。1997年1月29日欧盟委员会警告俄罗斯,如果俄联邦议会不能如期通过关于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则俄罗斯议会代表团将不能参加欧盟委员会例会。欧盟委员会同时建议俄罗斯在一年之内撤销死刑判决,在三年期限内通过俄罗斯与欧盟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撤销死刑判决的第6号备忘录。

经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联邦最高法院磋商,总统依据联邦政府提供的议案,1997年2月27日俄罗斯颁发了《关于签署欧洲人权公约第6号备忘录》的总统令。总统责成俄罗斯外交部以俄罗斯名义签署第6号备忘录。总统同时责成联邦司法部与其他政府行政部门及有关机构采取综合措施,开展本备忘录在国家杜马审议批准的工作。按照法律规定,本备忘录首先应在国家杜马审议批准,然后提交联邦委员会(俄罗斯议会上院)审议通过,最后由总统签字生效。但是国家杜马拒绝通过有关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议案(国家杜马1997年3月14日决议)。国家杜马认为,欧盟理事会常驻代表团委员会1996年的决议仅带有建议性质,因而不能作为俄罗斯加入欧盟委员会的必要条件。国家杜马认为,欧盟委员会希望以此达到政治目的,但在欧盟的一些国家和美国个别州也没有撤销死刑判决或者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加上俄罗斯治安情况恶化,推出撤销死刑或者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显然不合时宜。俄罗斯社会舆论对延缓死刑执行的议案也是说法不一,大多数人持否定态度。但是作为欧盟委员会成员国,俄罗斯必须接受通过有关撤销死刑并延缓死刑判决的国际条约,否则意味着俄罗斯将自动脱离欧盟委员会。经多方面磋商,该法律最终在杜马审议通过,经联邦委员会表决肯定,最终由总统签字于1997年5月16日生效。

尽管有关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生效,但俄罗斯社会舆论对撤销死刑或者延缓死刑执行仍然存在分歧。据俄罗斯“社会舆论”基金在1999年和2001年对1500名受访者所作的抽样调查显示,仍有67%-68%的人认为应该恢复死刑,7%-1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对死刑实行缓期执行,仅有10%-12%的人认为应该彻底撤销死刑判决。尽管如此,俄罗斯总统和政府在这一问题上态度一贯坚决。普京总统2002年3月14日参加《消息报》创刊85周年的庆祝活动中曾表示,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不应更改,因为那是毫无意义的,不解决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问题。2006年12月8日,国家杜马第三次审议通过《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该修正案将车臣共和国境内设立陪审团制度推迟了三年。也就是意味着将延缓死刑判决执行的法律有效期又延长到了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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