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而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宅基地的继承权。这些特殊属性导致了女性因为出嫁,作为户口流动性更大的一方,往往在土地分配权益方面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张正峰教授从非正式制度约束、正式制度约束两个角度解释造成农村男女土地分配不均的原因。
关于非正式制度约束,他说:“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农村文化物化了女性价值,以男性为本位的宗法制衍生出了一系列重男轻女的习俗,比如‘从夫居’。而农村妇女‘从夫居’后,家庭成员承包的土地大多记录在户主(男方)名下,妇女对土地没有支配权。一旦婚姻关系破裂,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地、宅基地等财产的分割非常不利于农村妇女。农村妇女婚姻破裂所需承担的成本更高,重男轻女价值观会越来越严重。”
在2018年中国“两会”上,中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提供了一个数据称,中国妇联委托农业部农研中心在固定观察点所做的抽样调查显示,有80.2%的女性在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没有登记姓名。而在观念更为传统的地方,情况更为严重,这个数字甚至超过90%。
而关于正式制度约束,张正峰教授从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法律条文的规定以及土地承包政策等三方面进行分析。
此外,张正峰教授还强调,中国农村妇女普遍受教育水平较低,民主意识不高,权利意识淡薄。在乡村男权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下,妇女受传统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影响,在农村社会权力结构中被边缘化。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刘明辉教授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她认为,农村妇女很少参政,很多人没有维权意识。
“她们往往认为,这是老爷们儿的事,咱们不用管,这是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因此,要鼓励她们参政。此外,物权法第63条已经有了规定,如果村规民约侵权,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其实很多农村女性都不知道,因为这方面的培训不够。”
保障农村女性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最为关键
张正峰教授提出,解决这一问题,要从法律层面上保障农村女性土地权益,提高农村妇女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同时完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后的司法救济渠道。
他说:“首先,在集体成员资格权的认定方面,要明确农村妇女的权利地位,并加强对基层村规村约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农村妇女作为承包地共有人进行登记,实现对妇女土地权利的正式确认和保护。其次,要提升她们参与治理的热情程度,鼓励她们去更多地表达个人利益、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因此,开展必要的普法宣传与教育培训意义重大。再者,尽可能地降低维权成本,让失去土地或土地产权受侵害的农村妇女都能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
一份由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家庭研究创新团队发布的报告显示,在中国农村地区,0-4岁少儿男女性别比例已达122:100,而第二、第三胎失衡现象更为严重,男女性比例分别达到了126.4:100和146.3:100。尤其当第一胎是女性时,第二胎的男女性比例达到了194.3:100。
“建议保障农村女性平等土地权益”的话题阅读量截止发稿前突破5400万。不少网友认为,农村女性平等土地权益的保障有助于改善农村地区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问题。
@碰了碰漂流瓶:这才是为人民着想,如果生女儿吃亏,大家都不愿意生女儿了,男女比例失衡更严重。
@Liu_Free:终于有人提出来了,现在农村重男轻女还是很严重的,嫁出去就不是自家人了。在夫家也是客人。
对此,刘明辉教授表示同意,她说:“法律有教育和指引功能,保障平等权的立法可以引导‘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转变。”
张正峰教授也指出,土地对农民来说是最为基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如果农村妇女能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益,她们能在农村社会秩序中有更多的自主生存空间和话语空间。国内外很多研究证明,拥有平等的土地权益可以作为赋权来源促进妇女发展,提高其家庭地位。
目前,中国江苏等地已通过完善资格权、共享使用权保障妇女宅基地的合法权益。2015-2020年,江苏常州市武进区先后2次研究制定和优化完善《全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管理办法》,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和宅基地资格权″三项基本权益分享的资格主体,进一步规范了全区农村嫁入地妇女平等享有宅基地资格权认定口径,避免了村组因利益分配关系的大多数而损害少数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