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使张振利律师获得了很高的声誉。 2019年12月,张振利律师前往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处理一起企业间仲裁案。案件是关于中白企业间买卖玉米联合收割机产生的争端。中国企业向白方购买了机械,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在卖出设备之后将收入转给白方,而白方则根据白俄罗斯外贸结算不能超过180天的规定要求中方立即付款。这场争执的根源归根结底还是两国的法律规定和政策不同,两国企业依据各国的法律法规行事,产生了不同的意见和冲突。那么,中国的法律和俄语国家的法律有多少差别,差别在哪里?张振利律师给我们予以讲解:
“差异应该说确实挺多的。俄罗斯法律总体上来说比中国法律要先进。因为俄罗斯的《民法典》七编都已经出完了,就是整个《民法典》都出完了。《民法典》代表民事立法最高水平,而俄罗斯的《民法典》是世界大国里面最新的,06年最后一卷也出齐了,而且还有项创新:把《婚姻家庭法》放里边了,把《继承法》也放里边了,最重要的是把《知识产权法》也放里边了。这实际上对中国影响挺大的。中国现在正在探讨《民法典》,提出知识产权是不可以列入《民法典》里的,但它是一项民事权利。比如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都是要收取费用的,它是以财产为标志的。另一方面,俄罗斯的法律规定比较详细。一页或者两页纸都是同一个法条,这样更改就比较频繁,所以俄罗斯法律变更得非常快,有时候一天会变两次。但是也不是大变,法律原则、基本精神不会变,可能仅仅是一个术语变了,或者一个说法变了。中国从80年代开始准备立法,那时候立法的思想、精神就是’宜粗不宜细’,因为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前是计划经济,现在是向市场经济过渡。市场经济的东西中国人没接触过,制定法条的时候如果规定得很细的话,也不知道规定得对不对,好不好,所以我们先模糊地规定一些,生活中再慢慢地试验,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规定得太粗,一部法律没法实施。所以每次中国出台一部新法律,必须要有配套法规,配套法规一般指实施细则,或者是司法解释。”
“2010年中国某著名矿业企业的那个案子就是,该企业在04年、05年到俄罗斯的哈巴罗夫斯克做一个金矿。他们和俄方的比例是50%对50%的股比,一开始做勘探,勘探主要是投钱。但是到了08年之后,金融危机对俄罗斯的企业影响挺大的,好多企业突然就没钱了。和中方合作的那个企业呢,也是当地的一家龙头企业,叫阿穆尔公司。当时俄方没钱了,那中方也没法出钱。当时阿穆尔公司内部也发生一些变化,公司的人全都换了。这中间过程还挺曲折的。公司里规定股本是50对50,董事会8个人,也是4对4。对方就提出,公司的章程违法了,董事会是8个人,按照俄罗斯的法律规定,应该是单数,改成7个吧。于是俄方说了,公司在俄罗斯,我们得占4个,中方说这样也行,但我们得当董事长。但是,俄罗斯公司法里的董事长不像中国的董事长,中国的董事长一般是法定代表人,而在俄罗斯,董事长并没有什么实权。双方按约定修改章程,俄方4名,中方3名,中方是董事长。之后俄方就提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议题首先就是罢免董事长。俄方的做法从法律层面讲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的。最后俄方和中方商量说,要不你们就退出吧,我们赔一些钱。最后赔的钱差不多是中方投资的一半,因此可以说,投资失败了。双方和解了,就退出,官司也就不打了。”
这一案例也是由于两国法律规定的不同造成的。在这场分歧中,主要存在两个法律认识上的差异:首先,对董事长权限的界定不同——在俄罗斯,公司的董事长只负责召集董事会,而在中国,董事长有很大的权力,也经常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对矿业证是否是一项财产的理解不同,俄罗斯方面认为它不是一项财产,不能转让或买卖,子公司从母公司获取矿权证,只需重新办理即可,而中国方面则认为矿业证是财产的一种,可以买卖。 中国企业到俄投资,往往会在当地成立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若在俄罗斯境内成立,必然就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行事。中国的企业界人士若没有研究当地法律法规,或者向资深的律师咨询,想当然地按照中国的规定去理解,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类似的困境。然而,张律师介绍说,目前仍然有很多中国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比较淡薄,直到出现问题,才认识到向法律顾问咨询的重要性。大型的央企、国企法律意识相对高一些,据张律师介绍,政府要求大型企业在做任何投资决策之前都要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投资失败的话会追究决策人的责任,而一些中小企业往往不会这样做。
“中小企业和国企相比更不喜欢用律师,中小企业的投资一般比较少,船小好调头,赚了就赚了,赔了就赔了。中小企业对律师也不是特别的信任。”
提到未来几年中俄企业间的发展趋势,张律师认为,未来中国对俄语国家的投资速度可能会有所放缓。不过近年来随着中俄关系升温,有相当数量的合作项目正在进行,近一两年内,累积的矛盾和问题也许会集中爆发出来。 可以说,缺乏法律意识同中国企业在俄投资碰壁有着密切的关联。然而从这些失败的案例中也可以寻找其积极意义,为今后的对外投资提供有益的经验教训。中国企业渐渐开始意识到法律研究对于开展贸易投资的重要性。中国政法大学于2003年成立了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致力于研究俄罗斯的法律体系,翻译出版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公司法》、《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和与经济、环保、林业、高新产业和涉外相关的法规,这些都成为从事对俄贸易的法律指导文件。 此外,近年来,中国政府鼓励中国律所随着中国企业一块“走出去”,在国外建立分所,为在当地开展贸易和投资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境外权益保障。
“政府对这个方面也比较重视。从16、17年就开始让中国的律所’走出去’,以前的话中国(在国外)还没有律师,只能用国际所,比如美国、英国的国际大所。(现在)既然中国有律师的话,就让中国的律师跟着国企一起走出去,所以17年我就随北京律协的考察团考察国外,主要是俄罗斯和白俄罗斯。19年年初,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提出一个任务,即如何鼓励中国律所到国外去开分所。当时就分了任务,新疆律协负责中亚五国,北京负责俄罗斯,上海负责美国, 广东负责东南亚。必须做出报告,一份关于中国驻外的企业对法律的需求,一份关于中国的律师在国外的服务情况。12月9号和10号,中国主办的首届世界律师论坛在广州开幕,请了好多国家的司法部长,探讨了很多问题。趋势就是“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服务以及各个国家建立律师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