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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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新闻莫斯科8月14日电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与中华民国1945年8月14日签署《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部长维亚切斯拉夫·莫洛托夫与中国外长王世杰签署该条约。

该条约有效期为30年,后因苏联与中国1950年签署《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而失效。

条约中规定苏中双方愿以同盟和战后善邻加强苏联与中国的友好关系,并在共同对日作战中彼此互助。

条约中规定: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缔约国担任在此次战争中彼此互给一切必要之军事及其他援助与支持;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和约;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缔约国一方如被日本攻击不得已而与之发生战争时,缔约国他方应立即尽其能力给予该作战之缔约国一切军事及其他之援助与支持。本条一直有效,以迄联合国组织经缔约国双方之请求,对日本之再事侵略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缔约国为便利及加速两国之复兴及对世界繁荣有所贡献起见,同意在战后彼此给予一切可能之经济援助。

双方在签署条约的同时还签署了有关中国长春铁路、旅顺港、大连港以及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北三省后苏联军队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的协定。

双方在签署协议后就中国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独立以及苏联确认东三省为中国主权领土交换文件。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阶段战胜日本军国主义作出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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