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中国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据他介绍,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中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他指出,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
他还表示,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惩戒的措施将包括纳入黑名单类措施、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加强审核和检查类措施,以及限制性管理类措施。
中国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这是继去年40个部门对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后,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标志着中国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的阶段。
据他介绍,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中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他指出,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
他还表示,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合惩戒的措施将包括纳入黑名单类措施、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加强审核和检查类措施,以及限制性管理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