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公告称,针对即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且原产于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的环氧氯丙烷及其他四项反倾销措施,如相关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公告同时强调,如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告中的附件,其他即将到期的四项反倾销措施包括:针对原产于欧盟、美国、日本的相纸反倾销措施(2017年3月22日);针对美国、日本的邻苯二酚(2017年5月21日)和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措施( 2017年8月18日);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台湾地区的氨纶反倾销措施(2017年10月12日)。
2006年6月2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8日,中国商务部将这一措施期限再度延长5年。
公告称,针对即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且原产于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的环氧氯丙烷及其他四项反倾销措施,如相关中国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认为,终止征收该措施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或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可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公告同时强调,如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同时在相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将自措施到期之日起终止实施。
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告中的附件,其他即将到期的四项反倾销措施包括:针对原产于欧盟、美国、日本的相纸反倾销措施(2017年3月22日);针对美国、日本的邻苯二酚(2017年5月21日)和光纤预制棒的反倾销措施( 2017年8月18日);针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台湾地区的氨纶反倾销措施(2017年10月12日)。
2006年6月28日,中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2011年6月28日,中国商务部将这一措施期限再度延长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