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张健表示,植入式广告的“隐蔽性”与广告的“可识别性”存在冲突,这种“隐藏性”可能在无形中侵犯了观看者的权益。
他解释道:“植入式广告的危害性在于其不正当地隐藏信息,涉嫌侵犯受众对于广告的知情权、选择权。而消费者是植入式广告可能带来的损害中最为直接的受害者,因为广告的所有相关费用,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据文创咨询网报道,近年来中国电视剧中的植入广告“泛滥成灾”——热播剧《咱们结婚吧》中,植入广告多达49个;《欢乐颂》单集广告数高达10个以上。
网友曾调侃称, “开始时是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后来就在广告里插播电视剧了。”
张健强调,应当由广告审批部门、广告活动监管部门和影视内容审核部门共同出台专门针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文件,作为《广告法》的一项配套制度,对植入式广告进行定义,降低广告监管执法实践中的识别难度,保障《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的适用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