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取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终止征收反倾销税后,不征收反补贴税。
中国政府于2020年11月28日对从澳大利亚进口的葡萄酒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中国商务部调查发现,澳大利亚生产商存在倾销行为,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根据该决定,对来自澳大利亚的葡萄酒产品征收107.1%至212.1%的关税。
2021年3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6号和第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为避免双重征税,不征收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21年3月28日起5年。2023年11月30日,应澳大利亚葡萄和葡萄酒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中国曾是澳大利亚葡萄酒出口的最大市场。截至2019年底,澳大利亚葡萄酒厂向中国出口了价值约9亿美元的葡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