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著作权案:寻找人工智能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平衡点

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全球首例生成式AI奥特曼侵犯著作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就此表示,此案探讨了生成式AI平台既作为内容提供者又作为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责任。长远来看,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AI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建立持久且适应性强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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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媒体报道,2月2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生效了一起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判决,这也是全球范围内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生效判决。
该案认为,被告(某人工智能公司)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过程中侵犯了原告对案涉奥特曼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并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这是中国继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裁判后的又一个具有代表性和创新性的司法判决。
邓志松认为,对于此次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案,他个人首先关注到的是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与之前的案例有所不同。
他解释称:“如纽约时报诉OpenAI案中关注点在于AI训练数据中的版权问题,以及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中探讨的是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广州的这个案件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既作为内容提供者又作为平台运营者的双重责任,关键问题包括平台使用版权作品进行AI训练及生成包含版权元素的内容是否侵犯原版权、违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实施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潜在风险提示和显著性标识)的法律后果以及计算侵权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中控技术将推出首个生成式工业AI大模型
近两年,以大模型、AIGC、生成式AI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获得跃迁式发展,ChatGPT席卷而来,微软和谷歌也各自推出Bing AI Chat和Bard AI等工具。2月16日,OpenAI发布首个文生视频模型Sora,标志着AI研究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生成式AI在日常生活以及应用中的渗透,给传统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判断是否侵权,以及认定侵权后,被告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都是争议焦点。
邓志松认为,在当前AI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成式AI如何与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适应的问题比较复杂,不仅包括判断输入端(训练数据)的来源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也涉及到输出端(生成的内容)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或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他说:“随着相关诉讼案件的增加,互联网法院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AI技术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态度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还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AI技术未来的发展路径,需要格外谨慎。并且,除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互联网法院还可能需要关注人工智能在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引发的新问题。”
为了促使AI健康发展,使其更可靠且安全地为人类提供服务,AI监管势在必行。邓志松指出,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索对AI的监管途径。
他列举称:“比如,我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了服务提供者上;欧盟最近通过的《人工智能法》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对某些高风险的人工智能服务进行了限制。尽管各国策略不同,但都旨在及时应对技术过度发展而引发的数据安全与信息风险等问题。”
他表示,长期而言,必须建立一个持久且适应性强的监管框架,确保既能促进技术发展又能保护公众利益。这种平衡需要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当措施,并进一步共同推动形成一个能适应快速技术变革的全球监管框架。
去年10月18日,中国发布《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 《倡议》围绕人工智能发展、安全、治理三方面系统阐述了人工智能治理中国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主张建立人工智能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不断提升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控性、公平性;支持在充分尊重各国政策和实践基础上,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和标准规范,支持在联合国框架下讨论成立国际人工智能治理机构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倡议》就各方普遍关切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问题提出了建设性解决思路,为相关国际讨论和规则制定提供了蓝本。中方愿同各方就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开展沟通交流、务实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技术造福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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