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鲜食核果进口。
根据公告,允许进境商品名称为鲜食核果(简称“核果”),包括桃Prunus persica、杏Prunus armeniaca。
公告要求,输华核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哈萨克斯坦农业部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出现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哈方向中方提供,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中方网站上公布。
公告还列出了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出口前要求、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