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资料显示,这名男子为1983年生人,在“从其未确定身份的同伙那里接到任务后“,他同意为钱实施炸毁火车站中油罐车的恐怖袭击。根据准备实施恐怖袭击(《刑法》第 205 条)和非法制造爆炸物未遂(《刑法》第 223 条)条款,警方已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