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对外关系法》有利于依法维护中国利益,有利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王泽林教授在接受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对外关系法》阐明了中国对外关系的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中国从法律层面进行反制的措施之一,有利于发挥防范和震慑的作用,有利于以法治方式坚定有效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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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对外关系法》的发布时,王泽林教授表示: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时期,谋求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在此背景下中国的对外关系发展迅速,目前已经与180多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在国际社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国际格局与国际秩序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美国改变对华政策,打着“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口号,限制中国在国际社会发挥影响力,以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为法律依据,扩张管辖权和实现对华制裁,联合其他国家在各个领域遏制和围堵中国。然而在经贸外交等无法完全脱钩的情况下,遏制和围堵的方式也与以前不同,转向以法律方式为借口,以“国内法”规则域外适用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来实现遏制的目的。

根据《对外关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王泽林教授同样指出,中国面对遏制与围堵的新方式,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方式加以反制,所以快速通过对外关系法,也是从法律层面进行反制的措施之一。对外关系法将对外关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不仅是对中国现有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述与立法,而且也有新的内容,例如规定条约和协定同中国宪法之间的关系,即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是以前国内法未明确规定的。
王泽林教授还谈及了关注的重要内容。他说:
作出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的原则性规定;规定中国在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加强涉外领域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适用,这当然包括在域外的实施和适用;规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对外关系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和限制措施。

王泽林就此指出:“这部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仅阐明了中国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部门分工和主要内容,完善了中国涉外法治体系的建设,同时针对外国对中国的干涉、制裁、遏制等行为,明确了反制和限制性法律规定,有利于发挥防范和震慑的作用,为中国依法行使反制裁、反干涉的正当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以法治方式坚定有效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际公平正义。”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外关系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对外关系的职权、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对外关系的制度、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及附则等六章,全面阐述了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任务目标,并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各项职权分配、制度、规则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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