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新社报道,修例后,香港将以逐案方式,而非“一刀切”禁止方式,处理没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安案件的问题。
基本原则是: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不得批准海外律师以专案方式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审理。例外情况是指,行政长官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请人就有关国安案件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并不涉及国家安全或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法院除非收到行政长官的证明书,认定申请是属于例外情况,否则不得认许海外律师为该案件的大律师。
条例草案还建议加入复核机制,如果处理专案认许申请经批准后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考虑该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不利于国家安全的问题,法院须主动或应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要求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新的行政长官证明书。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立法会会议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及第47条的解释表明,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47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他说,修例的目的正是为了有效落实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精神,以应对海外律师参与国家安全案件所带来的潜在国家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