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定的管理办法并非正式法律,只是公开给公众进行评估。 这些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根据制定者们的设想,神经网络应反映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并且只创造不会扰乱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真实内容。
此类工具也不应生成与色情、暴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仇外心理有关的内容。
生成式人工智能包括所有基于算法创建文本、图像、声音、视频、代码和其他内容的技术。
《意见稿》指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自主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安全可靠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所需的一切工具和数据资源。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品和服务必须尊重公共道德和普遍接受的原则。
亚太人工智能法制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在接受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网信办提供的草案是初步的。政府机构需要对新技术和产品运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未雨绸缪。刘德良教授说:“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主要涉及的主体是开发者、使用者,而使用者又包含个人以及《意见稿》中提到的服务提供者。国家网信办作为互联网意识形态的主管部门,需要对新技术和产品运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未雨绸缪,特别是在技术本身不够成熟,和产品服务尚未在大陆地区应用的情况下。应该说从前瞻性角度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以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的合法准确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比如《意见稿》第五点要求的合法性可能是针对产品的使用,第四点要求的准确性则针对产品的研发。”
例如,《意见稿》指出,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组织和个人应对其创建的内容负责。同时所有借助生成式 人工智能 生成的内容都必须进行标记。
还规定生成式 人工智能的开发人员对预训练所基于的数据源的有效性负责。首先,它们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并且不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个人信息均在其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下获得。
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者保护所有用户提供的信息。
对于那些使用该技术伤害用户的人,应立即限制其提供服务。
在文件的最后,建议所描述的规则于今年生效。不过在刘德良教授看来,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有可能会影响到想要在中国市场运作的外国产品。刘德良专家解释说:
“在实际操作层面,我个人认为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近来备受关注的ChatGPT就是利用从互联网获取的海量训练数据开展深度学习。这些数据本身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就难以界定。同时谷歌、微软等外国公司在研发技术产品时,也并不会考虑和遵循中国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后续中国的服务提供者在接入外国公司技术时,难以在本国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实际操作。若要求对方专门研发适用中国大陆的算法模型,成本恐怕又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难以学习和使用别人的先进技术,反过来这又会限制自身技术的进步。”
此外大量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尤其是在初始阶段,将充满风险。例如,使用生成聊天机器人创建的虚假信息的数量可能会在互联网上猛增。刘德良教授说:“对于新技术可能带来的隐患,我认为我们可能更多的是担心具有舆论动员功能、对社会会造成危害的行为,比如将不实信息发布在大型论坛等。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应该规范的是服务提供者和利益获得者的行为,尤其是在舆论问题上加强监管力度。实际上目前现行的法律基本上都能够涵盖问题,总体上不大有必要对每一种技术都分别进行规范。”
《意见稿》出台之际,中国互联网公司百度在 3 月份推出了一款名为 ERNIE Bot 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Ernie Bot 执行数学计算、生成文本、回答问题、在 Internet 上搜索信息,还可以创建图像、甚至短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