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早在 2008 年就已通过,但它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尤其是在对待所谓的大科技公司——从事提供数字服务的最大科技公司方面。反垄断法与数字时代现实的矛盾在 2010 年代初奇虎 360 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纷争中就已暴露出来。两家公司故意为希望安装竞争对手产品的用户设置障碍,从而迫使人们选择使用奇虎360或者腾讯产品。案件被提交给中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承认此类商业活动造成的损害微不足道。
结果,中国许多科技公司都采用了类似的做法,强制两者选一。阿里巴巴禁止在淘宝平台工作的卖家在其他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美团还强制食品服务企业只与这个食品配送平台合作。中国的科技巨头通过多次收购小公司巩固了自身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例如,美团在 2000 年代初期只是 2000 家分发团购券的公司之一,到 2016 年一跃成为 33 亿美元的巨头。到 2010 年代末中国外卖领域仍然存在两大垄断者:美团和饿了么。而移动支付市场被阿里巴巴和腾讯瓜分。在共享单车领域,在这个泡沫破灭之前,曾有过摩拜和ofo两大巨头。在获得垄断地位后,这些公司便把较小参与者排除在市场之外,并将其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在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中国政府明白这种情况损害了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良性竞争。
刘德良教授说:“反垄断法是国家产业政策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互联网+形态的演进,目前平台经济成为产业组织形式的典型代表,产业内容越来越强调数字经济,而企业竞争则主要通过数字技术(比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进行数据竞争。近年来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形式、经济形态和竞争政策都逐渐在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相关法案也确实到了需要修改适应新业态的时候。另外,在当前中美竞争和复杂的国际局势下,中国提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的目标。在这一背景下,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新的形势。”
2020 年底中国政府开始对科技行业进行整顿。对垄断行为给予了特别关注。阿里巴巴因其强迫用户“二选一”的做法而被罚款 28 亿美元。其他一些科技行业的公司也被监管机构“召唤”。后来几乎所有人都因各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被罚:音乐内容分发的排他性协议(腾讯)、并购信息不报(百度、深圳蜂巢盒子)、宣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京东)。另一大案是外卖服务聚合商美团因独家协议被罚款5.3亿美元,并利用其垄断地位迫使其“二选一”。 这些措施导致了投资者的恐慌和公司市值的下降。实际上这并不奇怪:许多科技公司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增长,完全归功于此前根本没有任何监管检查。最终,中国最大五大科技巨头损失了近 50% 的总市值。刘德良专家认为,这些措施对于进一步提高行业的质量、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他说:“反垄断法相当于是悬在企业头顶上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济形态较为粗放,企业大多依靠掠夺式经营和流量红利等盈利,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当前我国明确提出加快数字化发展,这就需要配套的竞争政策。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修改的法案强调鼓励创新和公平竞争。我认为这一立法精神实际上对企业起到了规范指引的作用,也让企业对自身的发展有了一个预期,同时降低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对整个产业的发展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过去中国包括互联网产业在内都是追求数量,而现在随着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的发展需要更加注重质量。尤其是在中美竞争中,美国的大型互联网公司都体现的是技术,比如苹果、谷歌、微软等,而中国企业的技术水平与美国并不在一个层面。当前数字经济已经进入‘算力时代’,通过立法来鼓励创新、要求公平竞争,规范部分平台经济滥用优势进行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符合中国整个产业发展的时代需要,从国际角度来看也是具有意义的。”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修正案,从事与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相关的垄断行为的企业可能被剥夺经营权。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因不报告并购而被处以最高 500 万元人民币(75 万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参与者在全球市场的年销售额超过 120 亿元人民币,并且涉及合并交易的两家公司在中国的国内销售额达到 8 亿元人民币,则必须报告此类交易。对于较小的企业,监管措施要弱得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有望实现公平竞争并为市场所有参与者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新的修正案将于今年 8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