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专家:将提供更务实、针对性更强的有力保护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12月20日首次提请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专家们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草案将近几年中国民众热议的相关话题拟明确纳入该法中,体现出对公众诉求的积极回应,且条款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更具体、务实且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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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现行的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中国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报道称,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中国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表示,“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据介绍,此次修法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合;尊重地区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关于修订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几大亮点,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特聘研究员孙宇在接受俄罗斯卫星通讯社采访时表示:

“第一,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在保障女性平等接受教育(尤其高等教育)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改善,其中明确指出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或提高录取标准。该法条的修订说明法律对妇女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加细化,同时也更加严格。“

第二,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防范同样值得关注。草案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过程中讯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和意愿,这一法规等同于说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询问求职者婚育情况和意愿是违法的,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第三,增加对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这两条新法规也是此次草案修订的新亮点。这两大法规都认可了女性在家庭这一相对私人领域中的权益,无论是婚姻关系中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还是农村妇女土地财产权,都是对女性在私人领域中作为独立个体公民民生权利的保障。

第四,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这些存在不对等权力关系的场所,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性侵害的制度是本次草案修订另一值得关注的内容。法律规范层面严格防范性骚扰和性侵害的同时,也为性骚扰或性侵害受害者揭露和抵抗这样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孙宇研究员强调,随着近两年社会舆论对性侵害和性骚扰事件的讨论,本次草案修订积极回应公众诉求,加强了对保护妇女免受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制度支持,在法律层面为推进性别平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法律规范层面的条分缕析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传统性别文化中存在的陈旧性别观念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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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还指出,草案中不少条款的内容嫁接了其他法律的内容,使妇女权益保护法上升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这体现出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和重视。他举例说:
“比如,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问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修订稿草案相关条文一定程度上是提炼了类似《就业促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人社部相关的规章、指导意见等好的做法。”
近年来,“PUA”培训班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PUA是Pick-up Artist的简称,翻译为“搭讪艺术家”。 原本是教性格内向的男性如何扩大社交圈子,但逐渐演化为传授如何通过情感打压,控制异性。2019年5月,江苏网警查处中国首例发布违规违法PUA信息行政案件。经公安机关查明,违法行为人通过开设网站,兜售PUA教程。该违法违规PUA教程以“自杀鼓励”“宠物养成”“疯狂榨取”为卖点,利用语言、文字、动作、视频、图象等方法,把女性直接称之为“猎物”“宠物”,或教唆伪装成成功人士诱惑涉世不深女性以骗取财物,或传授如何暴力征服让女性崩溃,或传授如何让女性失去理性,甚至不惜自杀等证据事实。
此外,“女德班”也引发公众热议。女德班课程通常用封建社会压迫和束缚女性的主张教导女性,主张婚姻四项基本原则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逆来顺受、坚决不离婚。2018年12月, “温州惊现未成年人‘女德班’”引发舆论热议,《人民日报》发文批评称:“都什么年代了,还宣扬这种糟粕观?明为女德班,实为坑女班。放任这种机构存在就是监管失职。”随后,温州市第一时间成立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教育局、文成县组成的市县联合调查组,责令其立即停止办班,关闭培训点。
针对这些情况,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残害妇女的规定,女德班等将被规定为违法行为。孙宇研究员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内容涵盖了近几年民众在网上热议的话题,体现出决策者对民众的意见表达和观点分享的积极回应。孙宇说:
“我自己身为女性并在科研中关注妇女权益,看到这些回应感到非常欣喜。我认为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是对普通公众诉求的一种‘正反馈’,尤其对女性关注自身权益、提升性别平等意识是一种鼓励,更是为开展一些改善妇女民生的项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吕孝权律师也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囊括妇女权益保护的方方面面,自然应将社会上最新、最前沿的妇女权益保护经验做法纳入该特别法,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护特别法立法的应有之义。
他进一步指出,“不仅是已经存在的先进经验、做法要吸收进该法,对于尚未形成、正在讨论但确实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和立场、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内容也应当写入该法,并通过相应的司法实践来激活这些先进的经验条文,这才是修法应当体现的基本精神,与时俱进,明确立场,推动贯彻。”
两位受访专家还表示,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中的条文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和针对性都更强。吕孝权律师以校园和职场性骚扰为例进行解释,他指出:
“草案条文对于性骚扰行为的界定予以细化,并采取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呈现方式。此外,对于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职责也进行了细化,有什么职责、应当怎么做等等,这也为后续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草案对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也已经通过列举加兜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这就为后续用人单位建立企业防治职场性骚扰规章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孙宇研究员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 的明显特点是加强了某些具体情境中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力度,有助于改善某些具体场景中可能会存在的性别歧视状况。
此外,吕孝权律师强调,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和问责机制的约束,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是一纸空文,难以贯彻落实。因此,要有明确的、对应的、刚性的“法律责任”章,完善问责机制,确保好的法律“刚性落地”。
他表示,希望相关的新内容吸收入法能够进一步强化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能够被广泛地宣传普及,能够更普遍地被执法、司法机关所引用,真正树立起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核心法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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