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在最初回应中指出,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应该成为一个超级反腐败机构。但是如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所提出的修订案文本,那么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范围要比预防腐败和调查腐败案件宽泛得多。修订案中建议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增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建议宪法第125号条款中增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修订案中指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活动章程将由单独法令或者现行法令修订案决定,但有意思的细节现在就已经流传出来。据悉,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有权在查办期间留置职务犯罪嫌疑人最高6个月的期限。这是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27日告诉记者的,其中包括俄罗斯媒体代表。他解释说,在严重职务犯罪的情况下,当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犯罪证据,但仍像过去一样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就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北京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率先启动的首批城市之一。试验被认为是成功的,现在这一体制将推广到全国。
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建议,内容包括对宪法第三章进行修订和增设新的国家机构。令人好奇的是,监察机构体制被摆在法院和检察院之前:宪法第三章第七节将整个论述监察机构,而关于法院和检察院的章节则顺位成第三章第八节。监察机构体制的职责权限将相当宽泛。监察委员会还将监督法官和检察官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其中包括法官和检察官。
监察机构被列为单独体制的主张本身是由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他建议政权下设五个分支(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司法分支、监察分支和考试分支)。国家监察机构被单列为一个政权分支就沿袭了这种政治传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宪法修订案将在3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年度会议上讨论。
(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台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