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华外企需适应“非超国民待遇”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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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新闻北京11月9日电 中国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沈逸在接受“卫星”新闻通讯社采访时表示,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旨在提升网络安全管理水平,在华外国企业需适应“非超国民待遇”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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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需进行安全评估。中国美国商会当天表示,该法“对创新而言是倒退了一步”,因为它对跨境数据流动施加了限制,似乎“着重于贸易保护主义而非安全”。有其他外企称,这使得其有被身为世界最大科技市场之一的中国市场排除在外的危险。

沈逸认为,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旨在构建一个保护网络安全的法律体系,提升中国国家网络安全管理水平,而不是把外国企业排除在中国市场之外。某些外国企业由于习惯了在中国市场享受“超国民待遇”,在面对中国通过新的法律时体现出本能的排斥。中国不可能长期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地位,外企需要适应“非超国民待遇”的营商环境。

沈逸指出,网络安全法从通过到实施还有一段缓冲期,在实施细则上还有进一步沟通的可能,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的诚意。比如,较受争议的数据本地留存问题,在世界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而且主要原因是美国对接入数据的滥用,如果没有美国的监控,没有棱角项目的出台,其他国家不会对这个问题这么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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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补充道,目前某些外国企业对网络安全法的异议,都是建立在没有完整分析法律条文的基础之上,仅仅根据媒体的扭曲报道就做出判断,认识其实是被误导的。比如,美国信息产业协会和欧美媒体对网路安全法的解读,都是不准确的。实际上,这部法律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如果业务上确实需要,仍然是可以跨境流动的,只是需要通过审核的程序。

沈逸强调,某些外国企业过去的“超国民待遇”和压倒性的优势正在慢慢消退。一方面,中国政府对外企的管理在加强,这种加强是取消“超国民待遇”,而不是取消“国民待遇”。另一方面,中国的本土企业在慢慢成长。因此,外企应该从市场的角度找原因,并适应“非超国民待遇”的营商环境,而不是把自身经营竞争中的问题归咎于中国政府的立法。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1月7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国网络安全法》具体条文跟其他国家制定类似法律相比,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所有可能涉及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存在歧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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