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称,2005年1月,临沭二中新校一名高一女生失踪,一个月后,尸体在学校一废弃厕所内被发现。次日,时年15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察从家中带走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张志超未上诉,但入狱5年后提出申诉,否认是其所为。
张志超申请的780余万元国家赔偿,包括了180余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6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外,张志超还申请办案机关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志超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致使张志超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其近亲属也一直饱受精神摧残和邻里的闲言闲语的打击,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此外,张志超的父亲等多位亲人在其服刑期间去世,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
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告诉记者,等到国家赔偿发下来以后,想让张志超去学习一门手艺,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