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安全法:重大自然灾害不排除核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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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不排除核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 俄罗斯卫星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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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卫星通村社北京9月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表示,除战争和武装冲突情况之外,责任人对核事故都需承担责任。

童卫东指出,在刚刚通过的核安全法对核损害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核事故,核设施运营单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核事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极少的情况下,才排除他的责任,比如像战争、武装冲突,在其自身很难控制的情况才不承担责任,像重大自然灾害都没有排除在他承担责任之外。

他介绍称,在核安全法条款中,仅法律责任就有17条,罚款最高额度达到500万人民币,并有停止建设、停车整顿等处罚。此外还对企业负责人个人进行处罚,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增加违法成本,来加大企业的法律责任。

日前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了核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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