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称,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和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自2016年9月2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公告强调,自2016年9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公告指出,2010年9月27日,中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5年。2014年7月,商务部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2015年9月25日,应中国白羽肉鸡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